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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規范根據國家現行標準《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》(GBZ1)中的規定,把換氣次數的下限定為每小時12次
事故排風是保證安全生產和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的一項必要措施,對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可能突然散發有害氣體的氨壓縮機房,在設計中均設置了事故排風系統。
關于事故排風的排風量,本規范根據國家現行標準《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》(GBZ1)中的規定,把換氣次數的下限定為每小時12次。因此本規范事故排風的換氣次數定為不應小于12次/h。